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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要求P2P网贷机构广告代言人配合落实风险化解责任的公告》指出,有的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告内虽未指名道姓,但让P2P网贷机构广告代言人不寒而栗。
P2P频繁“爆雷”,多位明星代言人曾因此登上热搜。此前,已有不少明星、公众人物回应涉事争议,并表示配合督促平台解决问题。此次官方机构对网贷产品代言人直接喊话,并不多见。从公告内容来看,重在提醒曾经或仍在涉P2P网贷广告代言人,及时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网贷平台清退工作,这并非是直接的法律责任认定。但是,如果代言人不在规定期限“回话”,将被依法追责。
为扩大影响力,用广告宣传造势,聘请一些知名演艺人员、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这一做法无可厚非。但是,有的网贷机构利用这些代言人的影响力吸引投资人购买非法金融产品,牟取不正当利益,可谓居心叵测。对于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广告法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这就要求公众人物在做产品代言时充分审查机构产品是否合法合规,不能拿了钱就瞎忽悠,只顾忙着帮P2P割消费者的韭菜。
“爆雷”风险之下,网贷产品风雨飘摇。对于广告代言人而言,在选择所代言的广告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尽量避免因代言问题产品而惹祸上身。对于网贷机构而言,金融营销需厘清权责,特别是要认识到依法合规是底线更是红线,突破不得也碰不得。如果放着光明磊落、依法合规的正道不走,偏要选择投机取巧、作奸犯科的歪门邪道,或许能在市场上取得一时成功,最终也一定会身败名裂。(李万祥)